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霸王条款,对为使用演出票不予处理退款,违违反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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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报猫眼平台利用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并存在严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1.霸王条款 本人于3月28日在猫眼平台购买一张国家地理经典影像大展演出票一张,但因故不能出席,但猫眼平台不存在任何退票入口,与后台客服进行沟通也无法提供退票退款入口。 以下复制一段央广网标题为《“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货”是否合理》的文章的节选: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电影票、演出票“不予退换票”的所谓规定或条款是一种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有损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条款,做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商家推出的不予退改的格式条款甚至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种条款应该属于无效的条款。” 同时,搜索各大社交平台可发现,此种情况并非个例,我认为猫眼平台存在利用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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