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8.18购买的林子祥深圳演唱会门票,买错后第一时间与猫眼联系沟通退货,猫眼给出的答复是基于演出票品特殊性和时效性不予退货。认为演出票品不同于可循环销售的普通商品,不适合七天无理由退换。 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书性不成立: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弟二章外,应予以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时问),距现在还有(时间)。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 4、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从购票到决定退票,中途都没有时间差,依旧处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限内。但18号到现在26号还未退款,服务提供方拒绝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 《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在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未果后,投诉至市场间管部门,要求服务提供方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履行退还义务。要求服务提供方退还我此前制度的购票款项3173元,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客服所说的演出类服务具有时效性不可循环销售,没有取纸质票,演出还没有开始,不影响二次销售。 从18号打了多少电话,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平民百姓维权太难了,都投诉了好像都没用,很心寒

长期处于待配售状态,则有别于直接销售的演出票,实际上属于预售票,不符合演出票“时效性”和“有限性”的特征,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票权利。此外,“不可退票”的规定属格式条款,《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此进行了限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猫眼专员说入场不用实名制,叫我转票。为什么我在大麦和摩天轮上看到的都是入场刷闸机验证身份证和刷脸实名入场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售票平台不能改退票的单方面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转让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打电话来就说退不了,有什么意义。我的需求只有退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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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猫眼演出


投诉猫眼app演唱会门票不给退 8月18号在猫眼app买错演唱会门票,不予退票。平台不予受理。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平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31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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