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涉嫌篡改保单,故意隐瞒欺骗客户,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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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511平安客服
- 虚假/误导宣传,篡改保单
- 赔偿,道歉,作出处罚
-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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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店大欺客,欺骗父母血汗钱,一直拖延不处理问题!

1、《保险法》第116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保险法》第21条 保险合同经双方同意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毁约或者单方修改合同条款。 3、《消法》第26条 企业不得将消费者已经同意的条款单方面修改。 4、《消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得在未经过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修改投保书内容。如需修改必须经过投保人的书面同意,并在修改处双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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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篡改保单:当初销售说大病可以保、保终身,交满20年退费,今发现投保单竟然被平安私自篡改,将"20"年改为"终身"交费。 2、故意隐瞒:平安用收据粘贴遮挡保单,隐瞒重要信息。保单合同投保人被保人均无签字,过犹豫期才交付。 3、虚假宣传:主险现金价值表数额与现在平安测算相差一倍多。夸大主险含金量,误导客户中途退保没损失,为销售欺诈作数据支持!(如表所示20期:主险现金价值5.86万+重疾交费4.06万=约10万,正好不会超保额,交满20年退费合理) 4、反利送礼:以数百元礼品诱惑(景德镇名瓷、食用油、蛋糕等)骗取信任。 平安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严重违反《消法》第55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情节恶劣,涉嫌欺诈。当今国家正严厉打击电诈,我们将逐级反映,请上级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要求平安承认错误公开道歉!(具体诉求仅以当天协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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