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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我店员工钱同云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不慎摔倒,于当晚在固始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我当晚报案,直到11月24日,保险公司以“非工伤”拒赔第一,我与保险公司有合同条款内容争议,即附加款中“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合理的行走路线)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二,保险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我为员工投保时,已经58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无论发生各种情形,都不符合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人社局都无法认定工伤,无法得到理赔,我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拒保第三,我当晚报案时,就已经对事故详细说明,但保险公司拖了近一个月才通知我拒赔,导致前期我一次性支付了员工医药费和误工费等将近3万多人民币 主要诉求 第一,对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第二,依据合同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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