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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在签订租房合同后与自如人员至租房处物业进行物业交割,因需要再次与物业签订入住协议,且该协议不仅在与自如签订租房合同之前自如并未告知,同时该入住协议还增加很多对租户的限制条款,当日即与自如管家说明不可能接受该附加协议的签署,要求中止合同(有电话录音)。但之后自如管家告知若要中止合同,需要扣一个月房租的押金,且还需要提前15日在自如系统提出中止租房要求。物业交割未在系统完成,整个流程搁置,在自如APP任何地方无法提出中止合同。后自如客服联系诱导,让我们在自如租房APP中先确认物业交割,再进行合同中止。我们表示如果在系统确认物业交割,即表示我们通过/接受了物业交割条款,这是无法接受的,整个流程再次搁置。 目前,按照与自如签订的租房合同,【因出租人或自如原因延迟交付房屋达三日的(承租人已接受房屋交付的除外) ,承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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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自如客服


2024年12月22日在自如APP签约【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C1-1102】一套3居室房屋,前后共支付69901.10 房租和自如服务费(一季度)费用。在办理物业交接时发现,这套房屋并不是像自如说的“民水、民电”,不是直接缴纳水费和电费给到国家电网和自来水公司,而是预缴纳到阳光广场的物业公司,走物业公司跟国家电网和自来水公司的公共户。我们就此提出质疑,在现场办理的自如员工也承认这与租赁商品的承诺有出入,故中止办理物业交接。我们根据与自如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三款: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为依据,要求解除合同。但自如方面要求我们按照我们违反合同方,要求我付给自如一个月房租(16490.00元)作为违约金,才能解除合同。 诉求:要求自如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担负起违约责任(合同第十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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