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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上海得物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拒不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消费者在网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或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中,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1.商品购买时间为2025年3月5日21:08分,3月08 10:27点由紫迪苑中通快递 代收,而非本人签收,且至今未有任何我签收的流程;由于出差原因,3月14日21点06分我从代收点自提(有相关出库截图和视频),当晚试穿平台推荐的M码,大小不合适,22点29分向平台申请退货,发现退货通道已关闭。与平台客服沟通被告知是从发货之日起算7天自动签收,并拒绝退货。 2、申请诉求,享受国家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怀疑平台有强买强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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