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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猫眼演出


您好,我于2025年4月15日在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猫眼app购买了一张演唱会门票,后由于不能连号购买,申请购票48小时内无条件办理退票,并与客服详细沟通说明过,客服始终以不能二次退票为由拒绝退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不退款属于违法行为,请猫眼app退换本人支付的演唱会门票费用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同时,对于猫眼客服给出的其页面写出的只支持一次退款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该条款不合理的限制了我方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条同样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而猫眼官方提供的说明中将48小时内可无条件办理退票加粗并用红色文字显示,而对于所谓的仅可退票一次的条款,不予着重提示,有明显误导消费者之嫌,未尽必要的提示义务。因此,我要求猫眼app全额退款,望贵方工作人员积极解决问题,尽早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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