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们飞常准所说“退票费由航司制定,平台无责”,但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需审核经营者资质与条款合法性。春秋航空80%退票费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不得显失公平”,你们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需担连带责任。 你们飞常准平台所说“民航局未规定冷静期和10%上限” ,但民航局《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952号)第一条:航空公司需制定“阶梯费率”退改规则,合理设定费率。80%手续费远超行业5-30%合理区间,违反公平原则。 你们飞常准平台所说“捆绑服务可退,非强制销售”,截图显示购票流程无取消勾选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不得将搭售商品作为默认同意选项”。若未使用服务却扣费,涉嫌侵占财产。 你们飞常准平台所说“退改规则已显著公示”,但司法判例认定:字体小于页面正文、需点击折叠按钮查看的条款不构成显著提示,格式条款无效。
针对购票后退票手续费过高、机票类型分类不当、退票规则涉嫌霸王条款等问题,现结合《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逐一回应。 1. 退票手续费过高 客诉:购票后半小时内申请退票(距起飞40小时),平台收取80%手续费(440元),退款仅170元;违反民航局冷静期惯例及指导标准(手续费应≤10%)。 回复:《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退票手续费由航空公司自主制定并公示,平台需执行航司规则;民航局未强制规定“冷静期”免费退票。客户所述“10%上限”也并无民航局相关文件等政策依据。 平台执行机制:飞常准退票费直接按航司规则计算,不加收费用;显示手续费率由航司政策决定,平台仅代为处理。不存在违规行为。 2. 普通机票参照特价机票标准问题 客诉:所购为普通机票,退票时却按更高标准(特价机票)收费,不符行业惯例。 回复:《规定》未区分普通或特价机票退费标准,退票规则完全由航司定义;平台按航司制定的规则处理退票事宜,无权自行调整。 平台执行机制:飞常准购票页面明确展示航司的票类规则,客户选择时已公示。符合《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3. 退票规则涉嫌霸王条款 客诉:平台规则“起飞前24-72小时收80%手续费”高于民航局标准,且未显著公示,构成霸王条款。 回复: 《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航司及平台“显著公示退改规则”,但未设手续费上限;我司在客户下单时产品说明页有专门的退改签政策,尽到了告知义务。霸王条款需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断,规则已公示且非平台单方加码。按客户所述“80%退票费率”属航司制定标准,平台仅转发信息。 平台执行机制:飞常准在购票流程中展示退改规则;不存在违规行为。 4. 捆绑销售及费用构成说明 客诉:总金额668元(含58元服务费),涉及强制消费。 回复:此问题独立于退票规则:“出行无忧”服务属可选附加产品,《电子商务法》禁止强制搭售;飞常准针对“出行无忧”选项均不是强制搭售,是客户自主选择。不存在违规行为。如客户未使用“出行无忧”权益,航班计划起飞日前,也是支持退订“出行无忧”的。不存在违规行为。 结论 飞常准退票费严格遵循航空公司规则,未额外加收,符合《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客户投诉的手续费问题源于航司政策差异,请知悉。

五、飞常准作为平台的责任贵司声称“仅执行航司规则”,但作为第三方代理平台,需对销售行为独立担责(《规定》第九条)。若航空公司实际退票费低于80%,贵司需承担虚假宣传或擅自加价的违约责任。贵司一直说规则是航空公司制定,贵平台不收任何费用,但根据收款方信息,费用进了飞友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而贵平台属于该公司旗下,因此飞常准平台售后一直再胡说八道。 综上诉求 1. 退还多收手续费:按民航局指导标准(≤10%)重新核算,差额至少退还370元。 3. 书面提供航空公司官方退票规则及贵司代理授权文件。 如未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我将向以下渠道投诉: 1.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12326) 2.市场监管总局12315平台 。 3.各个投诉平台继续投诉,联名众多受害者在互联网媒体加大传播范围。 请贵司严肃对待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因违规行为引发集体诉讼风险。

关于我在2025年6月6日购买兰州飞天津机票(订单号:490*******)后退票被扣除80%手续费(退款仅170元)的问题,贵司此前回复称“手续费完全按航空公司规则执行,符合《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然而,该回复与民航局指导标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现正式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核查退款。具体依据如下: 一、80%退票费远超民航局指导标准,涉嫌违规。 1. 民航局明确规定:2025年《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虽未设定手续费上限,但民航局多次在行业通知中要求退票费遵循“阶梯费率”,起飞前24小时以上退票手续费通常为5%~10%(非特价票)。贵司收取80%的手续费(440元)严重偏离行业惯例,购票后30分钟内退票属于“冷静期”范畴,多数航司(如东航、国航)允许2小时内免费退改,贵司未执行此合理规则。 2.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若格式条款(如高额退票费)显失公平,消费者可主张无效。请贵司提供航空公司书面退票规则(需盖章文件),若实际费率低于80%,则涉嫌虚假宣传。 二、普通机票被错误归类为高费率票类 1. 票类区分义务:我所购为普通机票(非特价票),但退票时被按更高标准收费。民航局虽未明确划分票类退费标准,但行业惯例要求退改规则与票价挂钩,全价经济舱退票费通常不超过10%。若贵司未在购票页面显著区分票类退费规则(如折叠说明或小字提示),则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清晰告知义务”。 要求:请公示该航班对应舱位的航空公司官方退费规则,并说明归类依据。 三、退改规则公示不充分,涉嫌霸王条款 1. 格式条款合法性:即使贵司称“已公示规则”,但若条款本身极不合理(如起飞前24-72小时收80%),仍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可参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请提供购票流程中退改规则的全屏截图或录屏,证明已通过显著方式告知用户。 四、关于“出行无忧”服务费的争议 1. 捆绑销售问题:总费用668元中含58元“出行无忧”服务费。若该选项为默认勾选且未提供显著取消途径,则违反《电子商务法》禁止强制搭售的规定。该服务属于捆绑销售,且承诺与实际不符,改签时依然要求用户承担410以上的手续费,与退票规则无异。 由于平台规定内容字数有限,其余内容继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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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票后半个小时内退票属于冷静期范畴,经与其他平台对比,部分平台或航空公司允许免费退改,距离起飞仍有40小时,按民航局规定,手续费应不超过10%,而你们飞常准收取80%明显过高。 我本身买的不是特价机票,普通机票的退票费也不应参照特价,你列举的飞常准的退票规则如起飞前24-72小时收取80%,明显高于民航局指导标准,属于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你们的飞常准平台的规则与行业标准不符,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我的情况符合5%到10%的退票范围,请你们重新核实退票手续费。我在购票时你们捆绑了购票无忧服务,而且不能取消,该服务也承诺承担50%的改期费,但我改签你们依旧收取80%,最后不得已选择退票退款,你们的退票规则条款在购票时不显著显示,大多数消费者都很难看见,纯属有意为之。请你们平台严肃对待我的问题,如果继续推诿卸责,我将收集诸多证据,投诉到底,不排除起诉,包括联名起诉及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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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5年民航局的最新退票规定,起飞前24小时以上退票通常收取票款的5%~10%的手续费。24小时内退票手续费是20%~50%,特价机票(如3折及以下)部分航司规定退票费可能高出50%。我的情况是购票后半小时内退票,且距离起飞仍有40小时以上,并且我买的不是特价票, 按照民航局的规定,80%的手续费极其不合理,手续费不应超过10%,请平台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已分配商家 飞常准


我于2025年6月6日在飞常准平台购买了机票,是6月8日兰州飞往天津的机票,总费用668,我在购票后的15分钟内申请了退票,平台扣除了我80%的费用,我认为不合理,我的诉求是平台退还我不合理的扣除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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