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车辆标准未核实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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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5号本人在重庆市渝北区晶瑞大厦1栋12-11与重庆京丹达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订了三个月的快递电动三轮车租车协议。但是签订协议之前租赁方未提前告知租赁车辆为机动车标准,并且未核实我是否有驾驶执照。协议签订后才收到租赁车辆,但是车辆铭牌上显示信息已超过非机动车标准。后续我要求租赁方工作人员解除协议并收回车辆且依据如下: 1. 合同无效的核心依据 车辆属性问题: 租赁方租赁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满足最高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kg等标准),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租赁公司明知承租方无驾驶证仍出租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租赁方未审核资质: 协议第3条第6款约定“乙方应具备相关驾驶证”,但租赁方未要求承租方提供驾驶证(合同中无驾驶证信息),属于未尽法定义务,构成过错。 2. 格式条款的无效性: 协议第3条第6款约定“甲方对乙方驾驶证有或无不承担任何责任”,属于免除租赁方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该条款无效。 但是租赁方工作人员却以三个月合约时间未到拒绝解除协议和收回车辆。并且我从2025年4月25日至今每天都在联系租赁平台“拍小租”客服协助处理问题都未得到回复。当前我的诉求为租赁方与我解除租赁协议并收回租赁车辆,退还租赁车辆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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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喵 参与了集体投诉
2025-04-30